Article 26

Repealed

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评价制度。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评价由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或者相关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承担。

公共信用评价标准由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或者信息提供主体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