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依申请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查询。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查询其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授权查询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证明。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