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三章 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依申请查询。具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自然人,其从业(执业)资格(资质)、技能等级、荣誉表彰等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