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和发布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规范。

制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