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受教育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