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