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贯彻执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成绩突出的;
(二)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绩突出的;
(三)教育、矫正、帮教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四)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成绩突出的;
(五)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成绩突出的;
(六)为未成年人提供活动场所或者设施贡献较大的;
(七)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经济资助贡献较大的;
(八)为保护未成年人做出其他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