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