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