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阶段各项资助政策,所需补助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并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