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并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在《青岛日报》上全文刊登。

在《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