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