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