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