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