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