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