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其统计业务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其统计业务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