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