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和报送统计报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