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和报送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