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政府非常设机构不得直接向本机构系统之外制发统计报表。确需进行专项调查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