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统计工作推行经常性的统计抽样调查。重大项目的抽样调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一般项目的抽样调查由市、县(区)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对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调查中应当推行统计抽样调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