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暂扣或者收缴其《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三)涂改、转借《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