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五)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六)暂扣行政执法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