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