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