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四十条有效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