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条有效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