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及其他物质;(二)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三)非法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四)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五)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