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禁止生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