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风景区内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户外演出、影视拍摄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