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生态补偿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