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供水、供电、燃气、通信、交通、教育、医疗等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