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 信息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