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