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