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其内容资料经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口。

进口的电子出版物制成品须在包装上贴有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确认的专用标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