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时,应当将有关内容资料报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证书、委托制作合同到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