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载有图文声像等信息并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但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音像制品管理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