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出版(含再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和使用电子出版物专用的中国标准书号、刊号。

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不得用于纸质图书和其他类出版物。

同一内容,不同媒体、格式、版本的电子出版物不得使用同一个专用中国标准书号。

电子出版物附使用手册时,其使用手册不得单独定价和销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