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出版(含再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和使用电子出版物专用的中国标准书号、刊号。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不得用于纸质图书和其他类出版物。同一内容,不同媒体、格式、版本的电子出版物不得使用同一个专用中国标准书号。电子出版物附使用手册时,其使用手册不得单独定价和销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