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