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对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从事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影视、录像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