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