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款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获取的优惠待遇,责令退还款物,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