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产业支撑、社会参与、自力更生的原则,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