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开展技能培训,促进转移就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开发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