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