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