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与常务委员会公告一并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上全文刊登,并及时在《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在《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