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