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称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称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