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维修;10日内不能修复的,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