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请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